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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张其国与被告刘明皎、王蜜蜜、胡长泉、第三人王利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广民四初字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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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其国。被告刘明皎。委托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蜜蜜。被告胡长泉。第三人王利泉。委托代理人袁磊,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国诉被告刘明皎、王蜜蜜、胡长泉、第三人王利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由原告张其国负担。

审判长:封万明审判员:王明荣审判员:李红新

书记员:张小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