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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子琴与张莺莺、李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芗民初字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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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子琴,男,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莺莺,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李素珍,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琴、张莺莺与被告李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子琴、张莺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子琴、张莺莺负担。

审判员:杨建竹

书记员:吴美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