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子琴,男,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张莺莺,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李素珍,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琴、张莺莺与被告李素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子琴、张莺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子琴、张莺莺负担。
审判员:杨建竹
书记员:吴美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