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盛桂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晓东。被告施庆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施庆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8.5元,由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干科技经济园管理委员会承担。
代理审判员:钱姣
代书记员:李石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