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泛海国际中心**。负责人:蒋增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裘航、薛雨辰,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下街**。法定代表人:黄继琴。被执行人:浙江维珂特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法定代表人:徐敏。被执行人:黄继琴。被执行人:王荣华。被执行人:曹新浩。被执行人:王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维珂特化工有限公司、黄继琴、王荣华、王岚、曹新浩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0167921.31元、执行费人民币87568元,但其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岚名下杭州桃花源玲珑东村11幢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汪骏华
代书记员:王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