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州福布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亚萍。被执行人段亚兵。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139、14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段亚兵支付执行款人民币9228.6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合计人民币9278.60元。但被执行人段亚兵未按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段亚兵所有的存款人民币9278.5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段亚兵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毅
书记员:施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