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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小奕与蔡春花、任忠敏执行裁定书

(2013)杭江执民字第2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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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小奕。被执行人蔡春花。被执行人任忠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江商初字第16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蔡春花、任中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蔡春花、任中敏于2013年9月27日前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68309元、执行费人民币3925元,合计人民币272234元。但被执行人蔡春花、任中敏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春花、任中敏所有的存款人民币27223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蔡春花、任中敏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陈超

书记员:夏小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