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汤庆玲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福法执字第784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庆玲,女,汉族,1956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长锥,男,汉族,1960年12月18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民新村28栋101号房产并将该房产交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电费、水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261.18元;被执行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租金损失13435元;案件受理费35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案件受理费668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汤庆玲已收回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福民新村28栋101号房产。本院经向各大银行、国土、房产、车管及证券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周长波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