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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树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书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文法执字第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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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树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书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吕树文与被执行人张书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