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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付保与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

(2013)浏执字第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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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付保,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男性,汉族。法定代表人黄志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1708号,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美奥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沈伟武

书记员:陈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