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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丽与胡向阳、钟建伟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泌法执字第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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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丽,女,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胡向阳,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钟建伟,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泌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丽与被执行人胡向阳、钟建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钟建伟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审判长:刘晔审判员:王玺审判员:王生

书记员:史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