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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刘婷婷与被执行人文峰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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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婷婷,女,1984年7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文峰涛,男,1981年1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婷婷与被执行人文峰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婷婷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文峰涛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婷婷的陕B596**号小轿车一辆,并承担受理费625元,执行费395元。经查,被执行人文峰涛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婷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