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某某与赵某某返还原物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荔执字第0031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蒲城县平路庙乡。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大荔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

本院执行唐某某与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的(2013)荔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某某返还申请人唐某某王征牌三轮一辆,如不能返还车辆应赔偿车辆折值款15000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后,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的五征牌三轮车一辆,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荔县人民法院(2013)荔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政文审判员:党树兴审判员:王进军

书记员:李新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