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蒲城县平路庙乡。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大荔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
本院执行唐某某与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的(2013)荔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某某返还申请人唐某某王征牌三轮一辆,如不能返还车辆应赔偿车辆折值款15000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划拨后,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的五征牌三轮车一辆,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荔县人民法院(2013)荔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政文审判员:党树兴审判员:王进军
书记员:李新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