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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初少强与被执行人朱玉芳、朱炳儒、王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恢字第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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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初少强,男,1943年3月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住富平县。被执行人朱玉芳,女,1942年9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居民,住永安街道。被执行人朱炳儒,男,1968年7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西北医疗厂职工,住陕西省三原县。被执行人王玲,女,1971年6月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下岗职工,住址同上,系朱炳儒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少强与被执行人朱玉芳、朱炳儒、王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耀法泥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初少强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朱玉芳、朱炳儒、王玲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出原耀县城关镇北大街237号宅基地上申请执行人初少强所建临街南边一间门面房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初少强,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初少强门面房损失3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其他费1580元由三被执行人各负担713元,并承担二审受理费163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双方情绪极大,矛盾尖锐,为维护稳定稳妥执行,需大量时间做其思想工作,此案仍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终结,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依职权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申请人初少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对该案进行了依法强制执行,门面房返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初少强,申请执行人初少强并自愿放弃对三被执行人赔偿门面损失3000元的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06)耀法泥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健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