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桂荣,女,农民。系死者陈邦德之妻。被执行人陈波,男,农民。系死者陈邦德次子。被执行人陈娟,女,系死者陈邦德次女。
申请执行人唐桂荣与被执行人陈波、陈娟因法定继承、共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唐桂荣分得陈邦德遗产棺材一副;二、限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唐桂荣返还棺材板一副;三、死者陈邦德抚恤金21752元,原告唐桂荣分得32%即6960.64元,原告陈勇、陈静、被告陈波、陈娟各分得17%即3697.84元,四人提前领取的7120.80元应予抵扣;四、死者陈邦德安葬费3500元,由陈勇与陈波各分得1750元。案件受理费1344元,由唐桂荣承担294元,陈勇承担250元,陈静承担250元,陈波承担300元,陈娟承担2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陈波、陈娟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唐桂荣201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唐桂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波、陈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陈波将棺材一副、棺材板一副交给申请人唐桂荣并帮其运回家,并将分得抚恤金6960.64元及陈勇、陈静、陈波、陈娟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交给唐桂荣。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陈波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