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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芳与胡尚福、王宏香租赁合同、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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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芳,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富民,男,系张芳丈夫。被执行人胡尚福,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宏香,女,系胡尚福之妻。

申请人张芳与被执行人胡尚福、王宏香租赁合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09)商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芳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281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5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尚福、王宏香于2013年3月8日将执行款24281元交付法院,申请人张芳已将执行款24281元全部领回,执行费307元已由被执行人胡尚福、王宏香交纳。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09)商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