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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雷润生与马天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洛执字第0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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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润生被执行人马天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润生与被执行人马天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马天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天成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元、执行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马天成现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2)洛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武君审判员:王百成审判员:郭万忠

书记员:王小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