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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海娜与王忠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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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海娜,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忠合,男,194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海娜与被执行人王忠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海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375元。执行中,2013年2月18日双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朱海娜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4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