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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云龙诉孟晓林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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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云龙,男,50岁,汉族,双辽市运管所职工,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志,双辽市辽南街法律服务所主任。被执行人孟晓林,男,50岁,汉族,住双辽市。

马云龙诉孟晓林返还原物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迁出本案诉争的房屋。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迁出义务,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民一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