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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佳执字第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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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生勇,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

地址:佳县佳芦镇西拐角26号。企业法人李建华,行长。

本院在执行张玉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玉斌房屋所有权证。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向申请执行人当即返还张玉斌房屋所有权证1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由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佳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生发审判员:贺武生审判员:柴小荣

书记员:张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