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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丰满发电厂与被执行人范永思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吉丰执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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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丰满发电厂。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杨成虎,该电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大辉,丰满发电厂行政事务部主任。被执行人:范永思,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丰满发电厂与被执行人范永思返还原物纠纷(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判决被执行人范永思应停止并返还其所占用的土地,故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永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其将所占用闲置的涝洼地回填大量土方并种植了葡萄苗,如果现在立即执行,冰天雪地全部推平,将造成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本院对所占用的土地的现场踏查,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案件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根据现代和谐执法、人性化执行、大调解的执法理念及案件执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执法的法治指导思想,本案暂时中止执行,同时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适时(中止情形消除后)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赵文明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