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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胜义与东上官乡五星村中合组返还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平执字第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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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胜义,男,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东上官乡五星村中合组。被执行人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五星村中合组负责人张全胜任五星村中合组组长

本院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人李胜义与被执行人富平县城关镇东上官管区五星村中合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愿返还申请人机井一眼,申请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军审判员:王兴锋人民陪审员:王呆虎

书记员:胡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