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凤被执行人:刘小平
王玉凤与刘小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玉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平将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二二六号院18号楼1层4号房屋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玉凤。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小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