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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德玲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睢执字第4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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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德玲,无业。被执行人睢宁县西关良种繁育场。法定代表人丁德武,该场场长。

马德玲与睢宁县西关良种繁育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睢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睢宁县西关良种繁育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德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中本院虽穷尽了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但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05)睢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胜审判员:张尊敬代理审判员:温海亭

书记员:朱小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