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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周美艳与贾永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即民初字第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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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美艳,女,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贾永乐,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美艳撤回对被告贾永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涛审判员:张国先审判员:衣泽远

书记员:孙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