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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邢新红与被执行人刘大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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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邢新红。被执行人刘大鹏。

上列当事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吊车一辆。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3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