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新红。被执行人刘大鹏。
上列当事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吊车一辆。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3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