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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明珠与何明文、张赞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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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明珠,女,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灵宝市尹庄信用社职工,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何明文,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窄口灌区。被执行人张赞英,女,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窄口灌区。

何明珠诉何明文、张赞英返还房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灵民一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何明珠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明文、张赞英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4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晓军审判员:王一斌审判员:闾建平

书记员:侯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