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荣申,男,195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穆梅叶,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荣申与被执行人穆梅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荣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750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3年7月30日强制从被执行人穆梅叶银行存款中拨划2800至本院,并将案款275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杜荣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6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李峰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