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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花与被执行人崔哲松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延执字第7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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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女,1969年6月30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崔哲松,男,1969年7月22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进学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花与被执行人崔哲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申请执行人李桂花与被执行人崔哲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铁执行员孙经东执行员朱连涛

书记员:金松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