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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某与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结束通知书583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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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陈某某:

武汉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2)武民初字第04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内容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