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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致祥与邵存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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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致祥,男,生于1949年3月1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执行人邵存堂,男,生于1948年9月1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邵小军,男,生于1969年3月12日,汉族,教师,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2012)庆民终字第178号张致祥与邵存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及做调解工作,2013年7月18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张致祥给付邵存堂借款本息5万元;付款之日由邵存堂返还张致祥在孙旗建材市场东面第一幢楼房产证为麻友田的上下2间房屋,交还借条原件及给付案件受理费200元,并当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庆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余亚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