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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百谋、李志刚、王兴坤与景建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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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百谋,男,汉族。申请人李志刚,男,汉族。申请人王兴坤,男,汉族。被执行人景建文,男,汉族。

申请人李百谋、李志刚、王兴坤与被执行人景建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建文清付30000元果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景建文所有的陕EYxx**#众泰小轿车进行扣押。2013年6月20日因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扣押裁定书。2013年7月23日被执行人清付了案件款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用。扣押的车辆已解除扣押,并交付被执行人景建文。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