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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龙娣与洪凤兰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2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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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龙娣,女,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洪凤兰,女,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416号赵龙娣与洪凤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龙娣要求被执行人洪凤兰归还项链一根、金鸡心一只。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职业登记,其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红华审判员:徐文娟审判员:凌继法

书记员:叶茵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