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荣厚,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石堤乡,个体建筑户。被执行人马文福,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1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城办,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荣厚与被执行人马文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文福已按(2013)安汉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决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丽审判员:邹新林代理审判员:杨娟
书记员:康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