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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荣厚与马文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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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荣厚,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石堤乡,个体建筑户。被执行人马文福,男,汉族,生于1958年7月1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新城办,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荣厚与被执行人马文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文福已按(2013)安汉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决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丽审判员:邹新林代理审判员:杨娟

书记员:康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