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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铁与卢国祥、王怀金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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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铁,女,54岁,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卢国祥,男,35岁,汉族,个体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怀金,男,40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郭铁与卢国祥、王怀金返还原物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字1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卢国祥、王怀金于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铁铮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