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风刚,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陈勤超,男,1973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王风刚诉陈勤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王风刚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勤超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4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晓军审判员:王一斌审判员:闾建平
书记员:侯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