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履行了(2012)正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永庆审判员:郭建伟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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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高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履行了(2012)正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永庆审判员:郭建伟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