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月梅,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马村**。被执行人杨永贵,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小寨村**
刘月梅申请执行杨永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月梅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2013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永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刘月梅摩托车折价款1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贵与申请执行人刘月梅达成和解,由杨永贵一次性支付刘月梅1000元(含执行费50元),下余案款800元申请执行人刘月梅自愿予以全部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曾斌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