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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月梅申请被执行人杨永贵返还原无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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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月梅,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罕井镇尧山路马村**。被执行人杨永贵,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小寨村**

刘月梅申请执行杨永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月梅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2013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永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刘月梅摩托车折价款1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永贵与申请执行人刘月梅达成和解,由杨永贵一次性支付刘月梅1000元(含执行费50元),下余案款800元申请执行人刘月梅自愿予以全部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曾斌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