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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肺科医院与被执行人咸阳世纪医院拆迁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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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肺科医院,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周光荣,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咸阳世纪医院,住所地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负责人王保山,该院院长。

咸阳市肺科医院申请执行咸阳世纪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2)咸民终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咸阳世纪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从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肺科医院迁出,并返还申请执行人门诊楼等全部财产。二、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肺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被执行人拆迁赔偿款人民币14818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陕民提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12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已无执行依据,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