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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温州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陆洲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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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州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庆。委托代理人:金培培。被告:浙江陆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欲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陆洲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华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文协

书记员:陈茂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