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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费占军与张玉文、杨本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初字第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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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费占军,个体运输户。被告张玉文,农民。被告杨本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占军与被告张玉文、杨本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占军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万永

书记员:石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