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费占军,个体运输户。被告张玉文,农民。被告杨本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占军与被告张玉文、杨本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占军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万永
书记员:石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