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明金。委托代理人苏占峰。被告季培强。委托代理人胡俊鹏,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相新光,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闫鲁光(曾用名闫宗廷)。第三人何如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金诉被告季培强、第三人闫鲁光、第三人何如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于2013年3月19日开庭审理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金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占峰于2013年3月19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孙明金负担。
审判长:苏光人民陪审员:魏荣坤人民陪审员:吕全军
书记员:魏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