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建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东山,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朱保民、蔺鸿臣,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李万东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东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金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宪民审判员:李占奇审判员:朱建福
书记员:肖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