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国功,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经营户,住临猗县。被告楚永贵,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卫刀锋,男,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功诉被告楚永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功于2013年4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建东
书记员:刘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