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世庆,男,47岁,汉族。被告王飞,男,39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世庆诉被告王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世庆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世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世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李花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