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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申世庆诉王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长民初字第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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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申世庆,男,47岁,汉族。被告王飞,男,39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世庆诉被告王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世庆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世庆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申世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李花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