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疙瘩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张新志,职务:主任。被告罗灵占。被告李大年。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疙瘩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罗灵占、李大年返还补偿款纠纷一案,原告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疙瘩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疙瘩头村民委员会担负。
审判长:崔长根审判员:张三提人民陪审员:田园
书记员:姚丽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