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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疙瘩头村民委员会与罗灵占、李大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衡桃民一初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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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疙瘩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张新志,职务:主任。被告罗灵占。被告李大年。

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疙瘩头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罗灵占、李大年返还补偿款纠纷一案,原告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疙瘩头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疙瘩头村民委员会担负。

审判长:崔长根审判员:张三提人民陪审员:田园

书记员:姚丽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