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城县朋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军锋,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朋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朋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朋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蒲城县朋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蒲城县朋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张飞
书记员:赵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