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志强与王龙江、张凤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招民初字第187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志强,女,1953年6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北里。被告王龙江,男,1963年9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玲珑路**。委托代理人张凤兰(系被告王龙江妻子)。被告张凤兰,女,1963年3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光煊,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强与被告王龙江、张凤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志强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志强负担。

审判长:张立强审判员:徐学前审判员:路斌武

书记员:康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