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某,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宏伟
书记员:张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