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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刘明信与被告刘同宝返还原物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3)黄民初字第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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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某,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宏伟

书记员:张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