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华,女,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塘沽区,现住珲春市。被告李世坤,男,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华与被告李世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晶
书记员:徐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