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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金华诉李世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珲民一初字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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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金华,女,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塘沽区,现住珲春市。被告李世坤,男,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华与被告李世坤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晶

书记员:徐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