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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常朕京与刘彦垒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濮民初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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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常朕京,男。委托代理人:董刚毅,濮阳县胡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彦垒,男。被告:王魏魏,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化亭,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朕京诉被告刘彦垒、王魏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常朕京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朕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已交纳),由原告常朕京承担。

审判长::刘连军审判员::薛利审判员::刘庆山

书记员::尹增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